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04-02-01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信昌公司的价格调整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 关于正常价值
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信用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
实,公司在表4-2中提供的岛内销售的收款日期并没有支票交换的日期,调查机关
在实地核查时抽取了部分交易的支票交换日期即银行对帐单日期,调查机关拟在终裁
时按银行对帐单日期对信用费用重新进行计算。
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对贸易环节等调整项目提出了意见,认为信昌公司
在岛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采购数量大的客户在价格上享有较大的协商空
间,在比较销售中国大陆的价格与岛内销售价格时,对于确定岛内销售价格,对小客
户的价格应向下调整,使两者比较基础相当。调查机关经进一步查证认为,信昌公司
并没有对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的类别和销售数量进行划分,而是笼统地划出一个比
较的规模数量;同时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并没有提供成本和费用的差异的证据,调查机
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的结论,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苯酚产品的包装可以重复使用的特点,暂按旧桶的价格重
新调整了包装费用,信昌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包装费用调整项目提出了评论意见,
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岛内销售苯酚产品时,若客户要求以新桶灌装,则应向公司购
买新桶;若客户要求以旧桶灌装,则由客户自行提供旧桶,公司并不提供重复使用的
铁桶,新桶的包装费用包括直接材料及灌装产品所产生的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旧桶
的包装费用只包括灌装的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
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岛内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调
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
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2) 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其他折扣项目,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调
查机关考虑了公司的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均为调查期内公司
实际支付的折扣金额,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接受公司其他折扣调整的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按答卷提供的交易日期和答卷提供的利率重新核算了信用费
用,初裁后,公司提出了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证实,公司提供的信用费用是依据实
际交易日期及实际收款日期计算的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终接受公司的主张。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港
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和CIF价,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及实地
核查,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和CIF价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
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确定上述调整项目金额。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
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
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一)日本公司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 6%
2.其他日本公司 144%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 5%
2.其他韩国公司 16%
(三)美国公司 36%
(四)台湾地区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3%
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19%
五、累计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其进口数量不低于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3%,不
属于可忽略不计;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
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
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六、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如下:
(一)中国大陆苯酚的消费量。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的消费量呈持续大幅度
的增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产品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16%、
19.9%、19.74%、47.39%,表明中国大陆对苯酚的需求量呈不断扩
大的趋势,有利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发展。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调查期内,日本、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和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呈上升趋势。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诉国家
(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数量分别为6.37万吨、9.69万吨、
20.53万吨和6.35万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41.76%,
2001年比2000年增长117.96%,2002年1-3月份比2001年同
期增长97.42%。
2、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量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
调查期内,从被诉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苯酚的总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
苯酚总量的86.38%、93.26%、95.99%和90.13%,2000
年比1999年增加了6.88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了2.73
个百分点。
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调
查期内,从被诉国家(地区)进口的苯酚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为19.76%、
23.36%、42.53%和41.50%, 2000年比1999年增加3.6
个百分点,2001年比2000年增加19.17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日本、韩国、美国和
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苯酚的加权平均价格先升后降,并从2000年至2002
年1-3月份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调查期内,被诉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
苯酚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吨462.74美元、658.86美元、510.90
美元和409.45美元。这种价格下降趋势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明显,
2001年1月被诉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加权平均价格为
609.44美元/吨,到2001年12月已降到了436.38美元/吨,下降幅
度达28.39%。2002年1-3月其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同期降幅达
32.95%。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制,
受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影响。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向中国大陆出口,给中国大陆产业带来极大的
负面影响,导致:
1、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增长受到压制。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
酚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76%、24.35%、7.13%
和10.29%。其增长幅度除2000年略高于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增长幅度外,
其他年份均远低于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增长幅度。
2、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比上
年同期增长1.16%、26.07%,2001年、2002年1-3月,比上年
同期下降10.29%和2.94%。2001年在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增长
19.74%的情况下,苯酚产量比2000年下降了10.29%。2002年
1-3月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比2001年同期增长47.39%,而中国大陆苯酚
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却比2001年同期下降2.94%。
3、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持续
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却出现下降趋势。2001年在中国
大陆苯酚消费量增长19.74%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却比
2000年下降9.99%。2002年1-3月在中国大陆消费量增长47.39%
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却下降了1.96%。
4、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持续增长的
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
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59.21%、64.61%、48.95%、
45.8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从2000年的64.61%下降
至2001年的48.95%,下降了15.66个百分点。2002年1-3月中
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23.06个百分点。
5、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调查期内,被诉国家(地区)被
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始终高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2000
年与1999年相比,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平均上升38.44%,被诉
国家(地区)被调查产品价格平均上升42.38%;2001年与2000年相比,
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为15.87%,而被诉国家(地区)被调
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达22.46%;2002年1-3月份与2001年同期相比,
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为32.50%,而被诉国家(地区)被调
查产品价格下降幅度为32.95%。由于被诉国家(地区)销售价格下降,致使中
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抑制,销售价格被迫降低,给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发展带
来很大的阻碍。
6、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消费量持
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却呈现下降趋势。2000年
销售收入比1999年增加了82.52%;2001年销售收入比2000年下降
24.27%;2002年1-3月比2001年同期下降33.83%。
7、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
品的利润下降,税前利润呈负增长,企业亏损数额较大。2000年税前利润比
1999年增加了86.06%,2001年比2000年却减少了478.68%,
2002年1-3月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15.03%。巨额亏损使中国大陆苯酚产
业生产经营处于异常困难的局面。在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供不应求的形
势下,中国大陆产业苯酚产品却处于亏本销售状态。
8、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投资收益率呈负增长,企业投融资能力下降。在调查期内,
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9.09%、-1.26%、-7.32%、
-3.04%。由于税前利润的下降,致使中国大陆苯酚生产企业投资收益率出现负增
长,投融资能力下降,所投资金也难以收回。
9、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大
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现金净流入转为现金净流出,苯酚产品的现
金净流量水平呈现恶化趋势。现金流量净额2000年比1999年增加了
772.59%,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146.43%,2002年1季
度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1.44%。现金流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
量低价进口,使得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市场份额被挤占,中国大陆生产企业为保住原有
的市场份额和维持现有的生产规模,不得不削价销售,价格的下降和销量的被压制,
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资金回笼缓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减少,使中国大陆苯
酚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阻碍。
10、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设备出现闲置。在中国大陆苯
酚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开工率却处于下降的趋势。调查期
内,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分别为:98.5%、99.86%、83.63%、
84.12%,尤其是2001的开工率比2000年下降16.23个百分点,
2002年1-3月份的开工率比2001年同期下降11.47个百分点,中国大
陆苯酚产业的生产能力未得到充分发挥,设备出现闲置,在市场消费增长的情况下,
企业生产能力受到抑制,效益受到负面影响。
11、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呈下降趋势。在中国大陆苯酚市场需求持
续增长的形势下,中国大陆苯酚产业苯酚产品库存2000年比1999年减少
31.08%,2001年比2000年减少53.16%,2002年1-3月同
比减少60.35%。中国大陆苯酚产品库存下降的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的产量在
2001年及2002年1-3月大幅削减,同期销量虽亦减少,但下降幅度低于产
量的下降幅度;同时由于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对未来苯酚市场预期的悲观,为避免由于
销售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在开工率不足,产量下降的情况下,极力销售库存产品,
使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库存量逐年减少。
12、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大陆苯酚生
产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2000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劳动生产率较1999年增长
21.88%,2001年较2000年增长10.60%,2002年1-3月较
2001年同期增长25.40%,但是仍不能扭转由于被诉国家(地区)大量低价
进口被调查产品导致的严重亏损局面。
13、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就业人数下降。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消费量增长的情况
下,由于开工率下降,从事苯酚生产的职工就业人数出现下降,2000年就业人数
比1999年减少了2.63%,2001年比2000年减少了19.34%,
2002年1-3月比上年同期减少了22.16%。
14、中国大陆苯酚产业职工年均工资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并呈下降趋势。在中
国大陆苯酚产业生产能力增长的情况下,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产业从事苯酚生产
的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一直很低,特别是调查期末的2002年1-3月与上年同期相
比下降了7.96%。
15、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筹资和投资能力下降。由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长期巨
额亏损,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筹资困难,致使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的筹资和投资能力下
降,扩大生产能力的计划无法实施。
(五)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据统计,2001
年全球苯酚生产能力为782.2万吨,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苯酚产品的生
产能力占全球苯酚生产能力的55.35%。在出口能力方面,2001年,日本、
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合计出口能力为49.4万吨,其中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苯酚
总量为20.53万吨,占其总出口能力的41.4%;2002年上述国家(地区)
继续加大了对中国大陆的出口,1-3月份向中国的出口量高达6.35万吨,比上
年同期增长了97.42%。
上述证据表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具有较大的苯酚产品的生产能力和
出口能力,中国已成为其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市场,被诉国家(地区)具有向中国
大陆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七、因果关系
(一)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苯酚是造成中国大
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产品对中国大陆的
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占中国大陆市场相当大的比重,出口价格呈明显的下
降趋势。同时由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其出口到中国
大陆的被调查产品直接压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
售收入不能与产量、销量同步增长,并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苯酚生
产企业努力降低销售成本和相关费用,但是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从而导
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等主要经营指标恶化,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产品价格受到抑制,
企业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初步裁定后应诉方提出,申请人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改扩建,
造成装置折旧、摊提和成本增加,现金流入减少,其损害不能归因于进口。
调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认为,申请人进行改扩建虽然增加了总的生产成本,但由
于申请人生产能力的提高,摊薄了单位折旧费用,产品的单位制造成本降低,从而增
强其市场竞争力,而不会造成自身的产业损害。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被诉国家(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存在明显的倾销行
为,中国大陆市场价格的恶化及中国大陆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是由于倾销造成的。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损害并非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1、中国大陆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对苯酚的需
求不断增长,苯酚产业在中国大陆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需求相当旺盛。
2000年需求量比1999年增长19.90%,2001年比2000年增长
19.74%。2002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7.39%。因此,可以排除
需求量变化给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中国大陆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显示,调查期内不存在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
出现导致中国大陆苯酚市场萎缩及实质损害。相反,中国大陆市场对苯酚的需求一直
稳步上升。
3、中国大陆产业经营管理状况。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实现了
连续化生产,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
情况。
4、竞争状况。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在引进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进
行技术改造,产能和产品质量都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也不断降低。中国大陆苯酚产业
同类产品与被诉国家(地区)进口的苯酚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基本相
同。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实质损害。
5、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诉
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苯酚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
86.38%、93.26%、95.99%、90.13%。数据表明,从被诉国
家(地区)进口的苯酚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向中国
大陆出口的数量很小(小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从日本、韩
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苯酚是造成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6、中国大陆新企业投产。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没有新企业投产,不会因为新企
业的投产导致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损害。
7、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
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8、不可抗力因素。申请人投产后未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企业的管理和生产设备营运状况正常。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根据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是造成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八、终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
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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