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03-09-23
韩国公司
韩国株式会社POSCO(POSCO)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
型号的产品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
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
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POSCO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
易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
不作排除处理。
初裁后,POSCO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认为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的原料比例很
低,对成本影响小,并提供了自关联方及非关联方采购情况。对此,调查机关在实地
核查中,重点核查了其从关联与非关联公司采购原料的交易后,认定其从关联公司采
购原料的交易基本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因POSCO的人工成本显著偏低,而没有接受公司的资料。对此,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重点核查了公司的成本,认定公司答卷中报告每个具体型号产
品的实际成本受预先设定的标准成本的影响。比如,在成本表中报告单位包装费用较
调整项目下的包装费用要低,原因是公司对包装费用采用的分摊方法导致包装费用较
低的产品由于分摊的基数大,而分配了较多的包装成本,而实际包装费用高的冷轧板
卷产品,则由于分配的基数小,而导致包装成本较低。因此公司的成本分摊方法对被
调查产品的成本造成了扭曲,并且调查机关有证据认为公司采用的成本分摊方法不能
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真实成本状况。为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调查期内单月
最高生产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在初裁评论中,公司主张有价证券评估损失、有价证券处分收益、有价证券评估
收益与经营活动有关。对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损益与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
认定成本时排除这些项目。
关于其它损失和其它收益,初裁后,调查机关根据核查,认定其它损失和其它收
益与被调查产品成本有关,在认定成本时包括了这些项目。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的成本,并据此对国
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有型号为PCE1TTB
CQ和PCE1TTC CQ的产品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排除低
于成本的交易后的国内销售来确定型号为PCE1TTB CQ和PCE1TTC CQ产品的正常价值,
并采用其它型号的所有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POSCO的出口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为其通过关联韩国贸易商
(POSTEEL)和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
客户,对于POA再转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情况基本符合市场情况,因此,调查
机关采用公司报告的所有出口销售交易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售前仓储费,商务部在核查中发现,公司的销售是按订单进行的,公司记录
销售收入的时间是在出厂日,而不是从仓库发出的日期。公司报告的仓储费实际上是
在销售以后发生的;同时,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部分交易中报告了售前仓储费,但
是却有证据表明该交易并未没有经过所谓售前仓库。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
售前仓储费调整的主张。
关于内陆运费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声称是按一段时间向运输
公司支付的运输费总额来平均计算运输费用,这一段时间甚至包括上年的期间在内,
而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完全可以逐笔确定实际的运输费用,公司采用的计算
运输费用的方法扭曲了每笔交易实际运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按提交了证明材料
的交易中的运输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核查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上半年的货款收回时间可以在记录
中明确;而公司下半年的订单系统明确记录了每笔交易的收回货款的时间。同时,调
查机关所抽查所有交易都能具体确定收回货款的日期,实际收回货款的日期与之相符
或是可以根据新的条款确定。对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无法确定收回货款日期的主
张,决定按所抽查交易的平均信用期来确定公司的信用期。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在评论中提出按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实际承担的短期
利率计算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其不因出口或国内销售的
不同而不同,因此调查机关最终采用与国内销售信用费用一样的短期利率计算POA到中
国大陆客户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认为POSCO公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中承担了出口代理企业的职能,
虽然帐面上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价
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调查机关对于这
部分交易根据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了相应的金额。
关于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在核查中,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经过审核有关
原始单证和计算过程,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 CO., LTD)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
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
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
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公司的倾销幅度。在终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联合钢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联合钢铁五个型号国内销售的关联交易情况,发现其中只有
CAOC有关联交易,通过对比联合钢铁和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认定联合钢铁和关联
公司之间的价格,基本反映市场价格,不予排除。
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没有区分与被调
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股利收益、有
价证券评价损失及收益等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被调查产品的财务
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
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
排除。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科目,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
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被调查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关,因此调查机
关在认定成本将其予以排除。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出口费用仅用于出口项目,应将其排除在成本分摊
范围内。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仅主张提出将与出口有关费用剔除在分摊范围外,
而没有将仅与国内销售有关费用单独向国内销售分摊,这样会扭曲产品成本。因此,
调查机关决定将所有成本费用按向所有产品的国内外销售进行平均分摊。
根据以上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
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抽样五个产品型号的产品
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占各型号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均为重大,调
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
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联合钢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通过
国外非关联贸易公司和韩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用联合
钢铁与非关联国内和国外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联合钢铁主张按照各销售客户分别的平均信用期间对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进行调
整,但在计算信用期间时并未将预收帐款计算在内,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信用期间的计
算方法不合理,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使用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公司整体的平均信
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进行了信用费用的调整。
初裁后,公司提供了信用费用的有关计算过程。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计算信用
期间时并未将预收帐款计算在内,而且计算信用期时,在计算赊销金额时包括了增值
税,而在计算销售额没有包括增值税,导致计算结果不准确。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
的认定。
初裁中,联合钢铁报告该公司的国内运输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发现
联合钢铁主张国内运费调整时,仅提供运费费率表和公司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明材料,
没有发票等其他资料证明运费的实际发生,因此调查机关对联合钢铁主张的调整金额
不予支持,按照已经获得的事实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运费。初裁后,调查机关进
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时收集的资料,并认定接受该调整项目主张。
对于联合钢铁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过核查后,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
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联合钢铁在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调整项目中,没有报告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
联合钢铁报告的交货日期和收到货款日期计算信用期间,对出口中国大陆销售的信用
费用进行了调整。
初裁后,公司对其提出了评论,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所谓货币兑换费用项目与信
用费用项目属于不同项目,其费用不应认同为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
裁裁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退税进行了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补充提供有关
其已收到原材料退税金额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这些证据材料可信,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整要求。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韩国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
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这5个型号的出口量约占该公司出口量的71%。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韩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
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总量及有关具体型号占同期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总
数量及具体型号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由于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
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被调查产品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
排除。调查机关依该公司提供的分摊方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被
调查产品,重新核算了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由于每
个型号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销售部分不到其总量的20%,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
采用该公司全部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使用财务报表数据计算了公
司整体的平均信用期间,并根据该平均信用期间初步调整了该公司国内销售的信用费
用。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
扣、预先订货回扣以及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等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正常
价值的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出口进行了审查。对于该公
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
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
整主张对于该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出口
价格的认定。
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在调查期内,该公
司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及大部分型号与出口中国大陆相应的总量和具体型
号产品相比,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在其国内销售的
基础上确定其大部分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数量不符合正常价
值比较要求的型号,则由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按调
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比率确定被调查产品的
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在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因与被
调查产品没有直接关系,调查机关将其中的股息收入、有价证券评估收入、其他收入、
证券市场安定利益和租赁收入等排除在财务费用之外。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还根据答卷提供
的材料初步调整了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包装费用。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正常
价值的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
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
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此
外,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报关代理费项目。调查机关发现现代
钢铁公司在调查期内与贸易公司HYUNDAI CORPORATION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决定
采取现有最佳信息确定HYUNDAI CORPORATION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出口
价格的认定。
乌克兰公司
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A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 JSC))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
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
数量要求。
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采用和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初裁后公司未就此提供评论,调
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做法及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证据声称,其与出口交易客户--英国米兰公司为
关联公司,要求采用英国米兰公司转售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此,调查
机关认为,英国米兰公司曾向调查机关登记报名应诉,后又主动撤回。而扎波罗日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的提交答卷中没有报告英国米兰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且公司
全部通过英国米兰公司出口,其在提交答卷时应当知道英国米兰公司为关联公司。因
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如实报告关联情况,因此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计
算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没有就其调整主张作进一步的评论,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调查
结论。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计。
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Y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
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公司没有补充提交评论和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中维持初裁中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通过审查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
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
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对其运费调整主张补充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过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
张。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公司并未对其调整主张提出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证据,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所作的决定。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
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算。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OJSC ISPAT KARMET)
1、正常价值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提出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调查期
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利用该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来确定
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
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通过结构价格最终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由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莱克国际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负责对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莱克公司对中
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在排除莱克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合理
利润后,在此基础上计算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取得的信息,重新计算了信用
费用,增加了佣金项目的调整,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工厂--出口港(含海
关检查费)、国际运输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和CIF价格,同时取消了初裁时
调整的数量折扣和报关代理费。
台湾地区
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台湾地区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地
区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
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初裁后公司补充了有关证据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接受公司
的提供的成本资料。
关于低于成本测试,由于公司发生折扣或折让等费用,该费用在财务报告单独列
为一项,并不包括在管理费用等项目中,即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包括这部分。因此,
在作低成本测试时,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扣除数量折扣或折让后的价格为基础,进行
低成本测试。
公司大部分同类产品的地区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
于成本销售的地区内交易,采用其余地区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机关
决定采用公司所有的出口销售计算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数量折扣和退款及赔款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了调查期内的每月或发生折
扣的客户的核定售价、折扣申请复印件,以及每个客户每月收款明细、折扣明细、折
让证明等。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对于地区内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
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整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出口结汇证实书上的押息金额来计算
信用费用,对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押息金额满足信用费用的条件,予以接受
该项主张,不再计提信用费用。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后,公司宣称,从台湾地区原料供应商采购的原料如果用于
外销出口,则可以享受加工出口退税。原料供应商可以以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
的名义开立证明单,向公司退回原料价格,价格按照公司间商定价格计算。并补充提
交了向原料供应商的核退明细表、折让证明单、公司收款的交款通知书、入帐的转帐
传票。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所谓出口退税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所谓的退税
主张不是向海关提出,而是与原材料供应商商定,同时公司与原料供应商之间没有任
何合同或法律依据,确定的退税单价也缺乏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
确认。
关于填表错误,公司提出由于失误,在答卷中误将台币作为美元计算,要求修正
表中货币兑换的计算错误,并提供了有关证据。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主
张。
关于公司提出的其他调整主张,商务部经过审查并结合初裁后公司补交有关证据
材料,终裁中予以确认。
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 LTD,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几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台湾的销售数量占同类被调查产品在调
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有关材料,对于初裁中未被采信的成本部分进行了说明,
并提供了有关原始凭证,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在进行低于成
本测试时,有两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有超过20%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
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的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另有一种
型号的地区内销售全部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作为确定正常
价值的基础。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依据
其销售给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在
出口销售和地区内销售的环节费用的调整。
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
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
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
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公司的倾销幅度。在终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由于被选取的型号中,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销售,调查机关根据公司
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查,公司提供的表6-3中与6-4中
的成本数据不一致,调查机关暂按表6-4中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初
裁后,公司进一步提供了有关资料,说明该差异是由下脚料及包装费用的差异形成的,
而下脚料的差异已经在管理费用中体现,因此,调查机关同意将下脚料的差异在表
6-4中剔除。而对于包装费用形成的差异,由于在调整项目中已经同时扣除了这部
分差异,因此不再作重复调整。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公司将这三项费用区分部
分项目后,按销售总额进行分摊。调查机关认为财务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
但是这部分折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按
扣除了销售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
对于销售费用,公司按照所谓底片事业部自己归纳的销售费用。调查机关认为缺
乏合理证据,调查机关将除运费和国际运费外的其它销售费用根据销售净额分摊到部
门,再按部门的各生产量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关于运费和国际运费在构造成本时不计
入,在调整项目中不再扣除运费项目。
对于财务费用,公司将投资业务的损益包括在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内,调查机关认
为投资业务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调查机关将只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项目作为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
对于构成结构价格的利润率,调查机关按公司提供的表6-5的数据。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进行了审查,公司自行或通过开曼关联贸易商及香港关联
贸易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其中,少量出口交易是销
售给公司关联客户自用的,对于这部分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其交易价格与销售给非关
联客户的价格相比是公允的,因此,调查机关将这部分交易计入计算出口价格的交易
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由于选取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没有销售,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所有
其它型号的调整项目水平作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按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美元短期利率计算,而台湾地区
内销售按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台币短期利率计算。调查机关采用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
台币短期利率计算出口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初裁中,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
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
此,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初裁后,公司继续向调查机关提供
了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信,调查机关决
定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
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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