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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 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 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 2003年5月20日发布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 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 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 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最 终裁定》。    二、被调查产品    中文名称: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   英文名称: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   产品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 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 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 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 72112300、72112900、72119000,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    品种: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 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   物理化学特性: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 冷轧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 其化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    原材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石、白云石、石灰石 等。    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 平整、精整、包装等。    产品用途: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 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三、对各公司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俄罗斯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9%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7%   3.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Magnitgorsk Iron and Steel Works"):18%   4.其它俄罗斯公司:29%   (二)韩国   1.韩国株式会社POSCO(POSCO):0%   2.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CO., LTD):3%   3.韩国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三)乌克兰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 "Zaporizhstal" JSC )):49%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Y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9%   3.其它乌克兰公司:49%   (四)哈萨克斯坦    1.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OJSC Ispat Karmet):14%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五)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TAIWAN):14%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 LTD,TAIWAN):6%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6%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 TAIWAN ):7%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8%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4%   7.其它台湾公司:55%   四、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9月23日起的5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 视情另行公告。    五、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 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 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六、期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 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反倾销措施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 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 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 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 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 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 日发布初裁公告,初裁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 是由倾销造成的。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 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 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 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 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 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 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 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 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 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 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原外经贸部 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 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 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 工业总会”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 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 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 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 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3、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 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 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 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 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 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 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 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产业损害的初步调查    1、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 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30天应诉期内,共有15户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国外 (地区)出口商、3户中国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出应诉 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利害关系方符合应诉登记条件, 接受了其应诉登记。    3、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案 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初裁前的调查活动    (1)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 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 的时间内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 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2)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 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和接待来访    调查机关接受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有关产业损害内容的书面意见和相 关证据材料,并接待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来访,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就本案发布初裁公告,确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 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 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 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 反倾销措施。    (五)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 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产业等有关利害关 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 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6月24日——7月 18日赴哈萨克斯坦、阿联酋、俄罗斯和韩国对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 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 公司、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 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 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 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 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 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 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初裁后书面评论意见    在初裁决定公告规定的20天评论期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韩国株式会社 POSCO和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的书面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 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继续进行实地核查    2003年7月,调查机关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 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发放和收回马口铁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3年6月,调查机关发放了马口铁生产企业调查问卷,通过收回的调查问 卷答卷收集了中国大陆马口铁生产企业在调查期内进口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的 数量和金额等数据。    (4)召开了部分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会    2003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初裁后提交书面评论意见相关利害关系 方参加的有关产业损害内容的意见陈述会,公开听取了参会各方的意见陈述,就有关 问题进行了提问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 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 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其中文名称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英文名称为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被调查产品品种包括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 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 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 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 72112900、72119000。    被调查产品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 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其化 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    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 石、白云石、石灰石等。被调查产品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 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平整、精整、包装等。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 被调查产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 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本案立案后,有关应诉企业和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就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 围提出了异议。经过调查,调查机关于2002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确认此次 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 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工序流程、制 造过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冷轧板卷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加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 类产品全部总产量主要部分,申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初步认定,在调查 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售与出口中国大 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较,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在俄国内 销售中,有十四笔交易未在调查期内收回货款,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 常价值的俄国内销售之外,采用剩余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初步按照与对中国大陆出口时相 同的利率调整了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进行的贸易环节调整 和国内运费的增值税的调整,由于未获得充足证据,调查机关暂不予支持。    初裁后,因公司建议不对其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正常价值的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 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关联贸易商 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具有可比性,可被认为确定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一部分。 调查机关根据交货地的不同,初步调整了内陆运输的有关费用。    初裁后,因公司建议不对其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出口价格的认 定。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前后表格不一及型号描述不清,调查机关采用最佳可获得资 料对其进行了计算倾销幅度。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表格及型号问题进行实地核 查。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在公司的销售系统中,采用了产品类型、产品型号和产 品质量及市场等参数进行检索,所获取的数据与公司提交的表格相符。    由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表格上的不一致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被调查产品范围变更 而更改所有表格及表格间不同统计标准和不同统计口径造成的,经过核查,调查机关 认定公司提交的表格数据是可信的,并决定采用依据重新确认的调查范围和同一统计 标准提交的表格数据。    在初裁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既采用前苏联国家标准,同时又按照 产品型号、名称的不同以及公司内部实施的产品会计代码的不同对产品分别予以了分 类,但答卷中并没有对三个不同标准进行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调查 机关难以理解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    初裁后,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三个标准的详细说明,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其进行 了核查,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按公司提出型号划分方法进行产品分类,并以 此进行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    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根 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 成本资料准确,并接受公司的资料,并决定采用公司整体的利润率作为被调查产品的 利润率。    2、出口价格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 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 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出 口型号对应的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水平作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 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对于CIF价格,公司部分型 号的出口销售没有提供CIF价格,调查机关依法进行了估计。   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Magnitgorsk Iron and Steel Works")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国内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 定公司的捐赠交易不能反映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捐赠交易。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 公司的所有出口交易。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在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没有报告国内销售数量折扣和包装费,调查机关依 法进行了补充调整。    对于其它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经过核查,调查机 关认定其证据可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出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 代理费、海关手续等有相关证据支持,予以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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