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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03-04-24

     2003年4月24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 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 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1703.1000 甘蔗糖蜜    2  1703.9000    其他糖蜜    3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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