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
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
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
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
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200
因公 10800
因病 10440
二级 因战 10080
因公 9600
因病 9200
三级 因战 896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四级 因战 7280
因公 6600
因病 6000
五级 因战 560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六级 因战 4480
因公 4200
因病 3600
七级 因战 3360
因公 3000
八级 因战 2240
因公 1920
九级 因战 1680
因公 1440
十级 因战 1120
因公 96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200 3900 3600
农村 2640 2520 2340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9600 8640 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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