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的函
劳社监司函[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劳社监司函[2003]5号
现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
4号)要求各级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程序,做好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发放及管理
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
为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
4号),制定本规程。
一、申领资格
(一)人员范围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具有会主或审计专业能力。
(二)申报审核
申报工作采取就地报名、逐级审核、分层管理方式。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
请,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表1),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审核。
基金监督机构汇总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情况,报上一级基金监督机构,并逐级汇
总上报至省级基金监督机构。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培训考试
(一)培训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申报情况,向部基金监督司报送培训考试计划(见附表2),
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审核合格人员考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政策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社会保险稽核政策法规及金融、财会、审计
等业务知识。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工作人员的培训,由部里统一组
织。
(二)考试
部基金监督司会同社保中心编写试题、建立题库并提供试卷。
培训结束时,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按考试规则、采取闭卷形式
组织考试。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严禁抄袭舞弊。部基金监督司根据需要,抽查考试
情况。
考试结束后,部基金监督司会同社保中心组织阅卷,审核考试成绩并书面通知
(见附表3)省级基金监督机构。
三、证件发放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确定审计检查证编码(按照劳社厅发[2002]4号文件规
定方法编排编码),填写拟发证人员名单(见附表4),从网上报部基金监督司。基
金监督司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发证人员名单,逐一审核报部批准后,
填写审计检查证,并在审计检查证上加盖钢印。
四、年检换证
(一)年检
部基金监督司统一监制年检合格章。授权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每年1月组织年检。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社保经办机构,对待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合格人员的
审计检查证上加盖年检章。
(二)换证
审计检查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再次领取者需重新申请、考试。省级基金监督机构
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培训、考试。根据换证申请人员工作、培训、年检及本次
考试成绩等情况,填写检查人员换证审核表(见附表5),由部基金监督司核发新证。
五、证件管理
(一)档案管理
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保存持证人员的申报登记原件,部基金监督司根据省级基金监
督机构上报申领人员情况,建立审计检查证持证人员档案库,同时根据省级基金监督
机构上报的本年度考核情况,调整和充实有关信息内容。
(二)保管使用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遗失证件应逐级上报和备案。部基金
监督司审核后下发注销通知,(见附表6),并根据省级基金监督机构意见决定是否
补发(见附表7)。
持证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直接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或稽核工作,应收回
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上交发证机关。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按程序报批,收回并注销其检
查证。
(三)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严格执法、成绩优异的检查人员给予奖励。
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审计检查证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检查人
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缴其审计检查证件,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效、废止
检查证自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因上述原因被
撤消的,自接到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注销通知之日予以废止。
附件:(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