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6日 桂地税发[2001]10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
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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