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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

桂国税发[1997]175号颁布时间:1997-08-04

     1997年8月4日 桂国税发[1997]175号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财监 字[1997]46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文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类 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和税款征收等与国务院有关文 件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立即自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你区印发国务院国办发[1996]4号文件意见的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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