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8日 桂地税发[2001]4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由
局领导担任。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有关业务处(科、股)的负责人。自治区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宣传处。各地、市、县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应分别设在法规科(没有法规科的地、市设在征管科)和征管股。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地、市、县地税局根据涉税案的金额,案件性质以
及社会影响面等进行确定。但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必须列入当地重大税务案件的范
围:
(一)地、市地税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涉税金额(含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的最低标准为100万至300万;县(市)涉税案件金额的最低标准为50万至1
00万。各地、市、县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最低的涉税金额标准。
(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地税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税案件。
各地、市确定的需移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上报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年度内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的
10%,须下调标准。
三、自治区地税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具体标准为:
(一)涉税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涉税案件;
(三)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所需文书由各地根据文件所附格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市地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
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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