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5日 桂地税发[2000]19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汇总后,于当
年8月25日和第二年2月25日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上年度下半年的统计
报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宣传处。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全区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情况进行
年度通报。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由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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