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3日 桂地税发[2001]3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第四条
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残疾人员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桂政发[1994]33号)规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实批准,可给予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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