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 桂国税发[2002]4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区邮政
管理局,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南宁、
柳州、桂林商业银行,广西各地(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汇总报表由区国税局统一印
制,供各地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
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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