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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体防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桂国税函[2002]10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切实做好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清理扫尾工作。各地应对清理扫尾工作予以 高度重视,加强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部门协作,对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要 按照三委局的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安装任务。各地市要组 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彻底的清理检查,对应安装尚未安装的加油站进行登记 造册,确保按时完成安装任务工作安排,具体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   二、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由有关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计量检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安装前和安装后均由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负责首次 计量检定,不符合JJG43-98《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加油机,不 得安装税控装置;安装税控加油机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进行计量检定。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4月1日 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税款,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 监控。   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具体工作安排。   1.整体防爆性能自检。各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应按已经通过国家防爆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和认可的整体防爆安装方案进行自检,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聘请取得防爆检验 资格的人员,对已安装的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性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 出具检验报告,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将完成检验并合格的设备汇总,报区质量技术监 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检时间在3月20日前完成。   2.选定整体防爆安装示范点。为了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整体防爆检验工作 的有序开展,南宁市、桂林市、贵港市须于3月10日前确定几个安装示范点,经自 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具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对整机防爆性能检验合格后,在全 区按照规范的安装方案全面铺开整体防爆安装工作。示范点的选取由石油公司或加油 站提请,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3.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要在3月15日前将通过国家防爆 检测和认可的改造方案、检测合格报告和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 炉处备案。在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3月22日 至3月26日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抽查,抽查比例为 6%,防爆检验费用由税控装置生产单位负担(具体收费标准经区物价局批准后另行 通知)。通过抽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加油机上封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 通过抽查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联合验收。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各地、市、县组成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及经贸委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站经营资格、加油机整体防爆性能、计量检定(包括: 铅封完整性)和税控初始化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时间为3月27日至3月31日。 自治区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经贸委组成联合小组,在全区进行抽查。抽查时间 为4月1日至4月10日。   四、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 人,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此次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扫尾工作的有关报表及总结由国税部门负责报送。 各地国税机关于3月14日、4月9日分别上报《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及《 未安装税控装置企业名册》,并于4月25日前将安装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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