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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701号)

深地税发[2000]701号颁布时间:2000-10-17

     2000年10月17日 深地税发[2000]701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 000]7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解释如下:外商投资企业除房屋装修费以外的固 定资产改良支去,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批复有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2000]704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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