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2日 深地税发[1997]30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71号《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
“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中所说的资产评估后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评估。对因股权
重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以后的税务处理,我市仍按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
定执行,其中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经批准,特区实行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
民“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的,其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再扫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调整。其余请遵照执行。
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对股份制改组业务,
已按深税联发[1995]18号转发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可
不再调整。
本文件内容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附件:
国税发[199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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