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税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327号)
深地税发[1997]327号颁布时间:1997-06-30
1997年6月30日 深地税发[1997]327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
7]167号)收悉。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业务既涉及代理业又涉及运输业应征收营
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及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向各航空公司收取的代理费收入
,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货运总费用(含取送货、包装、装卸、搬运)收入,应按“
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计征营业税时,对该公司按照民航总局公布的货运价格,
向客户收取的空运费、地运费、深圳机场过站费以及保险费等,可凭其与航空公司或机场公
司货运站结算的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支付给上述单位的空运费、地运费、保险费及深圳机场
的过站费,按联运业务征税;若其不能提供与航空公司或机场公司货运站结算的合法有效凭
证,则应按货运总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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