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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519号)

深地税发[1997]519号颁布时间:1997-09-26

     1997年9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51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 设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营业税时, 纳税义务人如为内资企业,则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或 外国企业,则仅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①(①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 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19号)规定,从1999年6月 1日起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发[1997]477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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