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51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47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
设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营业税时,
纳税义务人如为内资企业,则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或
外国企业,则仅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①(①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
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19号)规定,从1999年6月
1日起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函发[1997]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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