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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赛马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7]567号)

深地税发[1997]567号颁布时间:1997-10-28

     1997年10月28日 深地税发[1997]567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赛马俱乐部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1997]4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深圳市赛马俱乐部(以下简称马会)接受会客投注而取得的投注收入,可参照《 关于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格力狗慈善竞赛俱乐部取得的竞猜投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1996]6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2、马会取得的卖马收入、饲养收入,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个人参加赛马取得的 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应全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支付中奖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于次月7 日内缴入国库。   4、马会发放给中奖马主的奖金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因该项所得涉及费用扣除 ,目前税法对此尚无统一规定,市局意见,暂不征收,待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地税局对此 下文明确后再按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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