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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已征营业税退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675号)

深地税发[1997]675号颁布时间:1997-12-28

     1997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7]675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7]102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22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 近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1997]54号)称:“对供 电工程贴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经与市财政 局商量同意,对今年已征税款,可由企业持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向有关分局提出申请,经 对应检查局检查后具证明,再由企业持证明材料直接向财政局申请退税。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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