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10号)
深地税发[1996]710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深地税发[1996]710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
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
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
管理的博物馆。请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
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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