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深税联发[1995]35号)
深税联发[1995]35号颁布时间:1995-01-19
1995年1月19日 深税联发[1995]35号
各分局、稽查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确定旅行社应纳营业额的通知》,“最接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问题,现通知如下: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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