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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桥)费收入应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20号)

深地税发[1995]120号颁布时间:1995-05-02

     1995年5月2日 深地税发[1995]120号 各分局:   关于对路桥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过路费 、过桥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中又强调,对过桥 过路费等不得减免营业税,原来的减免税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对过桥过路费收入应按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征税,适用税率是5%,以路(桥) 收费站为纳税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交纳。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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