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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30号)

深地税发[1995]130号颁布时间:1995-05-10

     1995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1995]130号 各分局:   电话初装费是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 务总局对《营业税税目注释》解释的有关规定,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的税目依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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