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5]319号)
深地税发[1995]319号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深地税发[1995]319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补充通知》称:“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
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
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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