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00号)
深地税发[1995]100号颁布时间:1995-04-13
1995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100号
各分局: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的通知》称“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
1日①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
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①改为1995年1月1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