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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00号)

深地税发[1995]100号颁布时间:1995-04-13

     1995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100号 各分局: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的通知》称“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 1日①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 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①改为1995年1月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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