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52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
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
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凭证及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六、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
,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
国税发[199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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