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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20号)

深地税发[1995]520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52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 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 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凭证及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六、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 ,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国税发[1995]65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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