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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创业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的复函(深地税函[2000]9号)

深地税函[2000]9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深地税函[2000]9号 市政府办公厅:   转来的由市人事局起草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圳创业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其说明收悉,经认真研究,我们就留学归国人员所获奖金 和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留学归国人员所获得的奖 金和安家费并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必须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所以,我市财税部 门是无权决定减免上述奖金和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强调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 务,大家应经纳税为荣。如果我们的对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的奖金和安家费给予特殊的免税待 遇,必然会造成税收待遇上的一些不公,在社会上会引起强烈反响,而且,此例一开,势必 引起接踵而致的其他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给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造成不利影响, 也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另外,留学回国人员所获奖金和安家费是来源于我市财政拨款,而我市征收的个人所得 税也是上缴市财政,因此,如果减免上述奖金、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减少了我市财 政收入,而相应增加了市财政对上述人员的拨款支出。所以,我们建议,与其减免上述奖金 、安家费的个人所得税,倒不如增加其财政拨款金额,这对财政而言,是结果是一样的,而 又不违背国家税法,同时也增强了全民的纳税意识。   特此复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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