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78号)
深地税发[1995]178号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深地税发[1995]178号
各分局:
现将《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抓好对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分局要成立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核定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亲自抓并尽快制
定实施方案和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分管的特种消费行业进行调查核定。
二、定额核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到6月10日前各分
局要采取各种形式把所管企业临聘人员的人数查清和确定适用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应首选
中间档次的经营单位为标准参照户,注意拉开定额级距,合理平衡税收负担。第二阶段为落
实定额阶段,各分局在6月20日前要把核定的定额指标以书面文件形式落实到各代扣代缴
、代征代缴单位。
三、同一辖区内有两个分局负责征管的,在定额核定工作中的要加强协调,注意同地同
类企业临聘人员税收定额负担的合理性,避免畸轻畸重现象发生。
四、各分局的定额核定工作在6月20日前结束,6月底之前将定额核定情况按附表内
容报市局备案。
五、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日
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的酬金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酬金收入应依税
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特种消费行为是指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
歌舞厅、卡拉OK厅房、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经
营性娱乐消费场所。
(二)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指在上述场所内从事临时性质(或
流动性质)的服务,并由临时聘用单位(或提供服务场所的单位)支付部分酬金或完全由服
务对象直接(或通过经营单位)支付其服务酬金的各类从业人员。
仅由经营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从业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应按个人所得税
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临聘人员的酬金及其它收入包括聘用单位支付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
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
二、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单位是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
其收入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的范围,并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酬金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
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所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的办法定额
征收税款。
四、采用核定收入所得额定额征税的标准、级次如下:
(一)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3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月应纳税所得额1300元以上(不含1300元),不足3000元的,每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
(三)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足5000元,每人每月应
纳个人所得税200元;
(四)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7000元的,每人每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五)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以上(含7000元)不足9000元的,每人每月
就纳个人所得税400元;
(六)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以上者(含9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元。
五、临聘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定额和每一经营场所的应纳税人数由各主管税务局
根据特种消费行业经营场所的等级、档次、经营规模和地点具体核定。
六、对于临聘人员相对稳定的特种消费行业,如桑拿、按摩业,核定计税定额的下档线
不得低于本规定核定标准的第三级。
七、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并
缴清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扣缴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八、从事特种消费行业的经营单位要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
实申报和缴纳代扣税款。对隐瞒不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多扣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查处。
九、对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本通知从1995年6月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