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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20号颁布时间:2003-04-15

     2003年4月15日 深地税发[2003]320号 各分局:   为规范及加强对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外国企业临时来 华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概念及范围   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是指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临时到我国境内提 供劳务,具体包括建筑、安装、装配、设计、监理、检测、认证、测绘、培训、咨询、 管理、广告制作、运输等劳务。   二、税务登记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发前,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实 行备案制,即向劳务发生地征收管理分局备案。   三、纳税义务的确定   若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所提供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 境内外收入,按境内劳务收入(所得)申报纳税。   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 劳务,应按照协定(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 构成常设机构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适用税率为15%);对不构 成常设机构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应税收入的确定   确定外国企业境内外收入时,税务人员应审核外国企业提供的以下资料:纳税人 (代理人或扣缴人)划分境内外收入的书面资料、劳务合同或协议、来华工作人员出 入境记录(如护照)、境内食宿及交通等费用凭证、境外费用凭证、境外有关机构公 证或境外完税证明等。   审核内容包括:(一)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纳税 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二)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1.各项证明资料是否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有否伪造或变造;2. 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有否遗漏、隐瞒及涂 改。   境内收入的确定,可按如下顺序进行:(一)审核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中 的劳务性质及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判定其境内外收入比重,结合企业划分比例确 定其境内收入;(二)审核企业提供的来华人员出入境记录及境内发生的食宿凭证等 单据,根据其境内劳务时间占总劳务时间的比重确定境内劳务比例,再根据合同总金 额确定境内劳务收入;(三)要求企业提供境外费用凭证、境外劳务的境外完税证明 或境外劳务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境外劳务证明,据以确认境内收入;(四)通过约 谈、实地取证等其他方法确定境内收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用如下方法:   1.能提供合同等全部资料及凭证、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的外 国企业,可按其实际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2.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及凭证的外国企业, 可采用核定方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审核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测算的利润 率及相关举证资料,按合理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对无法提供利润率及相关证明资料、或测算利润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参照外国企业在我 市提供同类劳务的利润水平,在如下比例范围内核定利润率:(1)管理服务为 20%-40%;(2)航空、海运企业的国际运输服务为5%(计税依据为境内起运 客货收入总额);(3)设计服务为15%;(4)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其他劳务为 不低于10%。   六、完税凭证的开具及相关跟踪管理   在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人员应为其开具售付汇 税务凭证,并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 税发[2002]392号)规定,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七、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所附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分局。 附件: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收收入审核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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