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19号)
深地税发[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7]19号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
深府办[1996]46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税款
所属期)起,对我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银行各支行、保险公司各经营部
、邮电部门各支局)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集中汇缴为属地征收,具体措施是:
上述企业的总机构只负责扣缴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则履行扣缴
本级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时报送
个人所得税扣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登记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要尽快通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
机构的财务人员带本单位证明等资料于1997年3月1日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同
时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的10日内持注册税务登记证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事宜。今后,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
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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