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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519号)

深地税发[1995]519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51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 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地点问题。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 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 工作单位所在地地方税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境内户籍 所在地或境内核发居留证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无户籍或 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取得收入的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变 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批准。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处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如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 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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