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411号)

深地税发[1997]411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深地税发[1997]41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 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属铁道部直属铁道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仍暂 缓征收房产税,但应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暂免税手续;应税车辆从1996年7月1日起恢 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免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一:财税字[1997]8号   附件二:财税字[1997]57号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