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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184号)

深地税发[1999]184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深地税发[1999]18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我市尚未实行公务用车补贴制度,故《通知》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 贴收入征税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关于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问题,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下发前,暂按我局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9]58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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