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1]905号)
深地税发[2001]905号颁布时间:2001-12-03
2001年12月3日 深地税发[2001]905号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南发
[2001]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点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中
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
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
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通知第五点还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从1997年1月1日起废止。
深圳市南山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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