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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58号)

深地税发[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深地税发[1996]5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 995]47号转发给你们。复函第三条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 以承担的,贴花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由主管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税务分局)核 准,超过一百万元的由市局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5]47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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