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的纳税环节与开具发票问题的复函(深地税函[2001]95号)
深地税函[2001]95号颁布时间:2001-11-26
2001年11月26日 深地税函[2001]9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房地产销售的纳税环节与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函》[(2001)深福法房
初字第2667号]收悉。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函复如下:
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取得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房屋,再用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加价销售的行为,属于包销行为;
对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其销售发票所开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依“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包销房屋取得的差价收入属于手续费收入,应按
“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给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关于房地产销售中纳税环节与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2001年11月9日 (2001)深福法房初字第26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合同
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约定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福田区景新花园B座
1-28层以5000元/平方米作价给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并归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
公司所有,售价超出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作为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回报;
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售价超出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的费、税,深圳市建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费、税。因双方对各自的纳税义务与发票
的开具有争议,现就以下问题向你局征徇意见:
一、税务部门就上述福田区景新花园B座1-28层房地产的全部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后,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就其获得的售价超出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销售额应否再
次缴纳营业税。
二、因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发展商,已按深圳市华越实业有
限公司销售上述房地产的全部销售额向购买房地产的小业主开具了购房款发票,而该公司的
实际收入是5000元/平方米,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应否就售价超出5000元/平
方米的部分销售额向深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上述问题,请你局研究后函复我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