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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3号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2003]6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 市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 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当年度 免征房产税优惠。   二、各分局应做好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工作,认真审 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 独核算和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或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 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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