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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735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深地税发[2002]73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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