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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815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深地税发[2002]815号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涉外处。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及跟踪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再投 资行为的控管,以及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流程   (一)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退税申请、收集分析证明资料、调查确认 再投资事实、审核验算退税数据、拟发批复文书等内容;再投资退税的跟踪管理工作 包括对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资本存量、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经营 运行状态的情况进行监控和追补退税等内容。   (二)审批及跟踪管理的工作流程依先后次序分为受理申请、收集资料、审核分 析、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六个环节。   二、审批及跟踪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划分   (一)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由市局与检查分局分工负责,其中:检 查分局负责受理申请、收集资料、审核分析、整理上报及具体实施事后控管等工作; 涉外处负责复核批复(拟文)及督促检查分局实施事后控管等工作。   (二)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及跟踪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相应检查分局和涉外处的负责 人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调查确认再投资事实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负责再投资退税审批及跟踪管理的人员对其调查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需亲笔 签名确认。   (四)审批及跟踪管理人员对其在行使相关职权中的过错行为按《深圳市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审批及跟踪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及跟踪管理分为受理申请、审核分析、整理上报、复核批复、 事后控管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受理申请阶段   受理申请人员应按下列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再投资退税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核对申请人是否已按本规程附件1的规定全部提供各项证明资料。   3.核对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由申请人加盖其公 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4.对照受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退税申请。受理条件如下:   (1)已按本规程附件1所列项目全部提供证明资料;   (2)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其复印件与正本完全相符;   (3)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其复印件已由申请人加盖其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 认。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即予受理其退税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5.不予受理退税申请的,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同意受 理退税申请的,留存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并将各项证明资料的正本当面退给申请 人,同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表式见本规程附件2)。   6.在同意受理退税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前,将“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及 所收集到的各项资料移送再投资退税的审核分析人员。   (二)审核分析阶段   审核分析人员按以下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核对、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发现有遗漏或认为还需补充其他证明资料的,应 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送。   2.审核确认各方面证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具体方法如下:   (1)核对及验证各项证明资料是否是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单位出具或填 制,有否伪造或变造;   (2)分析核对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清晰, 有无遗漏、隐瞒及涂改;   (3)核对有时间限制的证明资料是否已失效。   3.核实与退税相关的数据是否准确。具体方法是:分析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会 计科目(包括利润总额、税后利润、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储备金、未分配利 润、应付股利等)的核算过程和方法,分析是否符合税法或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复 核相关数据是否准确,验算相关数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审核利润再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和真实。具体方法如下:   (1)核实利润再投资是否经其所在企业的董事会同意和是否经外商投资管理的 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2)核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验资报告”以及相关企业记录再投资 活动的会计凭证等证明资料,确认再投资的资金是否已全部到位。   (3)审核分析企业营业收入、应收应付帐款及货币资金结存等情况,确认企业 的利润有否转移境外。   (4)审核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确认其实收资本是否有与再投资利润等量的 增加。   5.对利润再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以及对其他退税事项有怀疑的,必须深入有关企 业或其他单位,对利润再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所怀疑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及确 认利润再投资行为的真假与虚实,并撰写再投资退税调查报告。   6.审核计算退税金额并填写“再投资退税金额计算表”(见本规程附件3)。 再投资退税金额应按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分年度计算,具体程序和公式如下:   (1)审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2)计算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税率)   (3)计算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税后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法定计提的储备金-其他已计提项目金额   企业除上述税后利润外,尚有其他所得或收益的,上式中“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累计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总额 ÷(税后利润+其他所得或收益)×税后利润   法定计提的储备金及其他已计提项目金额的计算基数等于税后利润减去不得在税 前列支的各项支出与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和后的余额   (4)计算外国投资者可分得的利润   外国投资者可分得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暂不分配利润)×外国投资者占企 业股权的比例(或分配比例)   (5)计算外国投资者实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   外国投资者实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外国投资者可分得的利润-外国投资者非用 于再投资的利润   (6)计算实际应予退税的再投资利润   实际应予退税的再投资利润=外国投资者实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不予退税的再 投资利润   不予退税的再投资利润=税务机关调增的利润×(1-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税率) ×外国投资者占企业股权的比例(或分配比例)×利润再投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自行 再投资的利润   利润再投资比例=外国投资者实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外国投资者可分得的帐面 利润×100%   (7)计算再投资退税金额   再投资退税金额=实际应予退税的再投资利润/(1-实际适用税率)×实际适 用税率×退税比例   实际适用税率是指企业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三)整理上报阶段   整理上报人员按下列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汇集、整理各项审核(调查)分析及计算的结果,根据再投资退税政策法规 的规定,拟定再投资退税的请示,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上报清单”(表式见本规程 附件4)。   2.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补送资料的时间除外,但 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将“再投资退税资料上报清单”及其所列的各项资料按 公文行文规则及程序上报市局。   (四)复核批复阶段   复核批复人员按下列程序、方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审核分析各项请示资料,确认请示资料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再投资相关事 项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退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然后区 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资料不齐或内容不全的,通知相关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   (2)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的,应列明存在的问题或疑点,退回相关分局在 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后补报;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或联同相关分局的 人员到相关企业调查核实。   (3)政策法规依据错误、退税数据计算不准确的,按规定予以纠正。   2.拟定批复文书。在接到分局请示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分局补报 资料和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批复相关分局;分局接 到市局的批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申请人。   (五)事后控管阶段   1.涉外处的事后控管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阶段的工作:   (1)建立再投资退税企业跟踪管理底册(表格见本规程附件5)。   (2)书面通知相关税务登记部门录入跟踪管理标识(内容见本规程附件6)。   (3)督促相关检查分局在每年6月5日前报送再投资退税跟踪管理的实施情况。   (4)每个年度的6-7月份组织开展对相关检查分局实施再投资退税跟踪管理 的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分局的事后控管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阶段的工作:   (1)接到市局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批准予以退税的企业建立再投资退税 跟踪管理底册(表式见本规程附件7)及档案。   (2)在五年内,督促再投资退税企业在每年终后五个月内,报送“外商投资企 业利润再投资情况申请表”(表式见本规程附件8)。   (3)每个年度的6月份,要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资本存量、先进技术企 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及生产经营运行状态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投资企业不在本市 的,也可函请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确认有关控管事项),并在检查 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市局涉外处。   (4)发现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再投资股东提前转让股权及企业未能通过先进 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认定的,要及时追补相关退税,并在追补税款后的5个工作 日内将追补退税的情况上报市局涉外处。   四、本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本规程由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略)    2.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略)    3.再投资退税金额计算表(略)    4.再投资退税资料上报清单(略)    5.再投资退税企业跟踪管理底册(市局适用)(略)    6.再投资退税跟踪管理的内容(略)    7.再投资退税企业跟踪管理底册(分局适用)(略)    8.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情况申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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