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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580号颁布时间:2002-09-13

     2002年9月13日 深地税发[2002]580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文件经我局于2001年4月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财税 [2000]4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 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 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 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 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 满后恢复征税。”但对市、区卫生局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免税期如何确定的问 题,各分局执行不一,现市局明确如下:   一、以2001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下同)为界限,在此之前取得执业登 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或超过3年的,从2001 年3月1日起恢复征税。   二、以2001年3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前取得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至3年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以2001年3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后取得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从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年免税期,3年期满后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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