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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反避税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557号颁布时间:2002-09-06

     2002年9月6日 深地税发[2002]557号 各分局:   为明确各检查分局对反避税企业的管理职责,规范反避税业务的运作,现就反避 税企业税务管理的分工与协调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局的反避税工作由涉外检查分局负责实施。   二、涉外检查分局可在全市范围内的涉外企业中进行反避税选案,其他检查分局 在日常管理中,若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应将有关企业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安 排涉外检查分局进行反避税调查。   三、涉外检查分局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反避税调查对象上报市局,由 市局将其印发给相关检查分局。   四、被确定为反避税调查对象以及反避税结案后需在三年内实施跟踪管理的企业, 其各项税务检查由涉外检查分局负责,除税务检查以外的其他管理事项由企业所在地 的检查分局负责。相关检查分局对反避税调查对象及跟踪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时,若遇 到必须经税务检查程序确认的事项,可移送或函请涉外检查分局对相关事项予以确认, 涉外检查分局对相关事项未作检查的,应优先安排检查,并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相 关检查分局。   五、涉外检查分局对当年度的反避税调查对象经过初步调查后确定暂不检查的, 应及时收回调帐检查通知书,并于当年9月31日前将有关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或在 实施跟踪管理过程中,如确认企业暂无避税行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企业 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通知相关检查分局将其纳入正常的管理。   六、涉外检查分局对反避税调查对象及跟踪管理企业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应同时抄送相关的检查分局和征收管理分局。   七、涉外检查分局负责企业预约定价的申请受理及谈签。预约定价协议文本须于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及抄送相关征收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分局据以受理预约 定价企业补偿调整项目的申报。   八、我局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维护与改进工作由涉外检查分局负 责。各征收管理分局负责派发、收集涉外企业的关联业务申报表,并于每年5月31 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移送涉外检查分局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和加工。   九、各分局在开展以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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