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1-11
2001年1月11日 深地税发[2001]4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一律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
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
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
月7日 财税[2000]125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