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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1-11

     2001年1月11日 深地税发[2001]4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一律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 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 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 月7日 财税[2000]125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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