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特区地产地销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3]507号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深税发[1993]507号
各分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实施新税制后,为了保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按照中央关于税制改革特区不例外,优惠政策和改革成果基本不变的原则,根据国务
院国发〔1984〕161号、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文的规定,现对深圳特区地产地
销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特区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商业部门等在商品批发和零售
时,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深圳特区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除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税法规
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业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电力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外,
其余产品暂免征工业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
三、为保持增值税的扣税链条,特区企业生产单位地销减税、免税产品时,增值
税专用发票照开(售给消费者的除外),销货金额和销项税金依率计算填列,一并向
购货方收取,销货收入和销项税金按应税、减税、免税分别记帐,在计算应纳税金时
可由税务机关审查核销属于按规定减税、免税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金,售给特区内消费
者的,开普通发票,作减税、免税销售记帐。
四、享受地产地销产品减税、免税待遇的特区企业,必须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必须正确填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正确记帐。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
的,除追缴骗取已减免的税款和进行罚款外,并取消今后享受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优
惠待遇。
以上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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