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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2]111号颁布时间:2012-04-13

【注: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3号),本文件自2012.7.1日起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41(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3号)自20125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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