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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65号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8日 东地税函[2005]6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71号)转发 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分局应于接受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市局复审;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正。 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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