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 东地税函[2005]6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71号)转发
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分局应于接受申
请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市局复审;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正。
同时,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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