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8日 粤工总[2005]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
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
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工会法》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的计提、拨缴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领取、使用、保管及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
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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