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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粤工总[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04-08

     2005年4月8日 粤工总[2005]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 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 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工会法》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的计提、拨缴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的领取、使用、保管及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 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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