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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160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粤国税函[2005]16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 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 税款,应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适当修改,将增值税欠 缴税额分成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见附件)。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 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三)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 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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