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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69号颁布时间:2004-05-13

     2004年5月13日 东地税函[2004]6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5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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