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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275号颁布时间:2004-04-23

     2004年4月23日 粤地税函[2004]2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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