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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62号颁布时间:2000-09-25

     2000年9月25日 穗国税发[2000]762号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歇业库存货物征税等问题明确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住所、经营地址其库存货物证税问题   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歇业库存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我局曾以穗国税发 [1999]229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歇业库存货物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见《纳税指南》1999第4期第9页)作了明确。考虑 到有部分纳税人虽然变更住所、经营地点而涉及改变经管国税机关,但其继续从事增 值税应税行为,且征收管理上已有一套较严密的“原征管国税机关”与“迁达地国税 机关”衔接管理制度。因此,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在广州市范围内 (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改变经管税务机关的,对其库存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不作补 税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但实际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标准的,如何计算应征税款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收入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主动向经管国税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从其达到标准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 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   三、关于营业机构间移送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点的规定,企业营业机构间移送 货物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仅限于营业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情况,鉴于番禺、花 都已撤市改区,对番禺、花都两区经管的营业机构在同一县(市)间移送货物不征收 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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